撞坏别人车致其车辆贬值近3万,损失谁来赔?
撞坏别人车致其车辆贬值近3万,损失谁来赔?
法院判肇事车主赔偿 保险公司免责
2010年12月13日 成都商报电子版
出了车祸人没有事,但车被撞坏了,虽然已修好,但鉴定显示车辆贬值了28379元,这笔损失谁来赔?在与肇事车主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李女士将肇事车主告上法庭,并追加卖给肇事车保险的保险公司成为该案的第三人,要求二者承担贬值费。成都商报记者昨日获悉,高新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与车主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在合同中以单章的形式明示将车辆贬值费作为免责事由,尽到了对车主的提示义务,损失应由肇事车主自行承担。
今年5月26日,张先生驾车沿新达路行驶至百川路交叉路口时,因违反信号灯与在李女士驾驶的一辆新车相撞。经公安机关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张先生对李女士的车进行了维修,并承担了全部维修费用。但李女士认为车子贬值了,并委托机动车评估鉴定机构(成都衡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证明车辆贬值损失额为28379元。李女士要求张先生以及为张先生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这笔费用。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车辆价值减损的直接原因是本案交通事故,该损失是车辆现有实际价值的减少,是本案直接损失,因此贬值费应纳入李女士因这场车祸遭受的损失范围。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与车主张先生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以单章专列形式将车辆贬值损失作为保险免责事由,以上内容应视为保险公司向车主作出了提示,达到了合理明示程度,故保险公司对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得以免责,应由肇事车主自行承担。***终法院判决张先生承担车辆贬值费及鉴定费用共计32879元。
高新法 成都商报记者 郑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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